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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国家宗教事务局:宗教场所拒绝“被承包”
- 2012/6/7 阅读次数:[3054]
中国国家宗教局于6月4日—5日专门在上海举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会,目的在于推进新形势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。这也是中国宗教界首次专门围绕该领域的管理工作展开集中讨论。
“被承包”、“被上市”、“烧天价香”、“假僧假道”,近年来牵涉宗教的一个个传闻来袭,打破中国宗教界惯有的平静,也令其在疲于应付之余显得不堪其扰。
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称,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。他说:“现在有些地方还对打包上市蠢蠢欲动,国家宗教局将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专门文件,明确政策界限,进行指导监督。”
在谈及宗教活动场所“被承包”乱象时,王作安称,“目前已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进行全面排查,今后还将开展专项治理,以纠正寺庙宫观‘被承包’、烧高香、乱收费等行为。”
不过,王作安在强调反对寺庙宫观以任何方式进行股份制、中外合资、租赁承包经营的同时也指出,需要对企业个人捐赠与投资参股行为加以区分,他说:“前者是可以的,而后者是商业行为,这种借教敛财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。”
而对于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,接受公众捐赠、雇佣假僧假道开展宗教活动等行为的出现,王作安认为此举影响了教风、损害了形象,“将会同旅游、公安等部门,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坚决查处和取缔”。
王作安的一番讲话,被外界解读为“试图还给宗教活动场所一片远离商业尘嚣的净土”。
场所管理基本有法可依
记者:1982年,中共中央下发19号文件,要求有计划、有步骤地恢复寺观教堂,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,并明确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,由宗教界负责管理。请您评价一下30年来国内宗教场所管理的状况。
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:30年来,中国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,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:一是推进依法管理,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,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。二是强化自我管理,规章制度逐步健全。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,结合本宗教的实际,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。三是落实属地管理,体制机制更加完善。各地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领导,指导解决场所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四是探索创新管理,引导能力不断增强。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宗教思想建设,开展“和谐寺观教堂”创建活动,评选命名“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”,鼓励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,带动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建设。
承包经营、假僧假道影响恶劣
记者:当前,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,搞“宗教搭台、经济唱戏”,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。请问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?
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: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历史上留下来的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,作为一种重要的宗教文化载体,其经济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,应该在保持发挥宗教功能的前提下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。但是,一些地方和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,搞“宗教搭台、经济唱戏”,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,比如有的寺庙宫观搞承包、烧高香、乱收费,损害了宗教形象。有的未经批准乱建寺庙宫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竞相修建宗教文化景区;有的把寺庙宫观当作“聚宝盆”、“摇钱树”、“唐僧肉”,通过投资、参股、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,采用收取高价门票、引诱烧高香等方式借教敛财;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(多指未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原有寺庙、宫观以及其他文化、旅游场所)雇用假僧假道,违规从事宗教活动,收取宗教性捐献,甚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骗取信众和游客钱财;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产时侵害其合法权益,引发群体性事件。这些现象违反了宗教政策法规,违背宗教界的意愿,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,在海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。
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,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领域复杂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。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,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在促进经济、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,依法依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国家宗教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名单予以公告,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,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参加宗教活动。要积极推动理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,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。要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、文物、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,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。(李佳佳、叶晓楠)
